保监产险〔2008〕747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电话营销机动车专用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08〕14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吉林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大连市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上述地区的基准费率表附后。条款、费率说明等仍按照保监产险〔2008〕107号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电销专用产品的管理,努力提高电销专用产品的理赔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客户信息反馈和投诉工作,切实将电话营销产品做成一项高起点、高效率、高服务的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