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各寿险公司开办电话营销业务,在扣款前必须增加书面确认程序,即应在投保人知晓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责任及保费的基础上,应以其亲笔签署的扣款委托书或其他同意扣款的相关书面材料作为银行扣款依据,不得仅凭电话录音擅自扣款。同时,各寿险公司在直接送达或委托快递公司送达保单过程中,应要求投保人亲自签收保单,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此外,《通知》要求,寿险公司应对电话销售的长期寿险业务进行100%回访,回访人员须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