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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禁保险电话销售扰民

2010-11-20 14:07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车主您好,我是××保险公司的……”每当车险快要到期,类似的保险推销电话,总是让人不胜其烦。而这类烦人的保险电话销售,如今终于有人管了!

  昨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中当前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扰民、保单配送不及时、电销坐席人员术语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按照《通知》规定,对于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保险公司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

  建立电话屏蔽制度 严禁扰民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电话销售,要建立电话屏蔽制度。对于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电销坐席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并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保险公司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

  同时,保险公司应从合法渠道获得客户资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他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保险公司要严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电话回访录音至少保存一年

  为了防止保险电话营销中可能出现的销售误导现象,以及为保障客户拥有一个畅通的投诉渠道,《通知》在多个方面做了规范。

  《通知》要求,“电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工号、保险公司名称等信息告知客户,同时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等事项。”同时,《通知》还要求保险企业建立客户回访机制,“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收到正式保单后的72小时内,对客户进行100%回访,且电话录音应至少保留一年。”

  针对客户的投诉,《通知》要求保险企业要加强对电销人员考核和筛选,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在得到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告知客户咨询投诉处理进展,直至有关事项处理完毕。《通知》要求各地方保监局对辖区内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机构,应根据《保险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近年来,电话营销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公司直销模式,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我国财产保险业的不断发展,电话营销业务也正逐步兴起,并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了解,进一步规范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产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也正在拟定之中,不久即将发布。

  成都商报记者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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