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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单纯迷恋用户增长致竞争陷困局

2009-09-16 11:50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据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近日,温州移动公司员工用200多部手机干扰中电信手机网络被抓,引起业界一片哗然。那么,作为主导运营商中移动此种行为反映其何种竞争心态?此类事件将对电信行业发展造成何种影响?针对此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专家吕新杰。

  竞争难跨心态关,运营商垄断思维凸显

  记者: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件事,作为主导运营商中移动该行为反映其何种竞争心态?

  吕新杰:中移动的此种行为反应了其两种心态,一种心态是继续迷恋和追求用户增长的浮躁心态。毫无疑问,历史上用户规模的增长给中移动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和利润。但时过境迁,现在的用户增长对收入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弱,而中移动似乎并未认识到这一点,其对新增用户规模这一指标依然很看重,在其意识中用户规模增长的重要性要超过收入和利润的增长。“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当发展用户的“重任”传导到地市公司,地市公司势必想尽一切办法来完成这一重要的考核指标,因为它完成的好坏和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当用户发展的任务不断加重,以至于通过降低资费、赠送话费等正常手段无法完成的时候,恶性竞争便“顺理成章”的出现了。

  另外一种就是长期的垄断地位所形成的老大和霸王心态。中移动的收入份额、用户份额和利润份额等都遥遥领先于其他两家运营企业,而且至今还未看到这种优势被改变的迹象,这一切都助长了中移动的老大和霸王心态。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用户的利益可以被侵犯,比如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山东移动公司下属地市分公司违规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同样可以置商业竞争道德和规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对手的网络设施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恶性竞争侵害用户权益,行业应提升竞争价值

  记者:从消费者角度看,这种竞争将导致哪些不良消费后果?此类事情将对电信行业未来发展造成怎么样的影响?

  吕新杰:所谓恶性竞争,一个较为普遍的理解是“公司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使用非商业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也就是说,恶性竞争可以分为两种方式,而这两种方式对消费者的通信福利影响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方式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短期内由于价格的大幅下降可以带来好处,从长期来看则由于获胜者在获得垄断地位后会重新将价格提升而带来损失。第二种方式往往在短期和长期内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以上述事情为例,移动公司不仅仅破坏了对手的网络设施,更关键的是大大降低了电信用户的通信质量,侵害了电信用户的正常通信权利;而长期内对消费者的影响则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所以就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而言,第二种方式的恶性竞争更为可恶,其对用户通信福利的侵害要大于第一种。

  另外,我想通过这件事情,整个行业需要思考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问题是未来的运营重心究竟在哪里?既然用户增长已难以有效拉动收入和利润的增长,三家电信运营企业就应将经营重心转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既有客户尤其是高价值客户的保有;其次,既有客户价值的提升;最后,努力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未来我们的电信运营企业能否取得收入和利润的持续增长,关键将取决于这三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一旦摆脱了用户规模至上的经营理念和考核体系,下级公司发展用户的压力就会大为减轻,恶性竞争以争夺用户的行径就会大为减少。

  另外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究竟如何才能建立起来?我认为关键有以下三方面:首先,需要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尽快强大起来,尽管去年实行了行业重组,但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的实力依然难以和移动公司抗衡,只有真正形成三足鼎立的市场竞争格局才能彻底消除移动公司的老大和霸王心态;其次,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形成离不开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完善,单纯的国有资本进行市场博弈难以有效遏制恶性竞争的发生,只有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充分参与才能产生良好的市场竞争行为;最后,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健全,执法力度要加强,“乱世用重典”,通过健全法制和有力执法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措施或解行业竞争困境

  记者:对于这种现象监管要采取哪些措施加以制止与引导?

  吕新杰:3G的市场竞争需要有效的、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一家独大、垄断、竞争不足的市场格局不行,恶性竞争充斥、竞争过度的市场格局同样不行,后两者都对整个3G产业的发展和3G用户的利益不利。

  从监管角度来说,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充地方监管队伍,完善监管基础设施,提升监管效率。目前地方监管普遍存在监管队伍偏小、监管基础设施不到位、缺少监督评估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降低了监管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造成监管效率低下,所以亟需解决;第二,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监管政策,对故意破坏和盗窃竞争对手的通信设施、人为降低竞争对手的通信质量等恶劣行为要给予更严格的处罚,比如给予企业重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第三,尽快出台限制优势运营企业发展和扶持劣势运营企业发展的非对称监管政策,如用户可携号专网、市场份额上限管制等;第四,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的进入以改善我国电信运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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