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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电视购物是非多

2009-04-10 15:16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来源:法制日报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视购物日益成为当下新的销售模式。消费者在享受电视购物方便的同时,也常被虚假宣传的购物广告欺骗,落入美丽陷阱。

目前在乌克兰,电视购物侵害消费者权益投诉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弊病是:

一是订货即被骚扰。只要你动了购买的念头,拨通电话了就很难不买。因为商家一天内可能给你打数十次电话,直到你同意购买为止。二是退货难。消费者很难返退商品,因为没有售货员、没有地址、没有发票。三是名不副实。商品通常经过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华丽包装。四是商品不同。商品通常在市面上找不到同类,消费者难以对其质量和价格进行比较。五是价格高。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电视推介销售成本高,因为要支付电视栏目时间的费用,支付广告节目制作、雇用送货服务、接线中心等费用;另一个是采购成本高且复杂,他们经常参加国外展销会,按样品或目录商谈定购,风险也大。

乌克兰没有对电视购物进行系统的法律规范,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视广播法》等法规中。

2005年12月乌克兰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了电视购物的概念。新法规定,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销售公司和生产商的地址必须是真实的,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条件、保修期限、产品使用年限以及与销售人员购货时的约定等都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新法还规定,消费者在未收到商品的任何时候有权中止买卖行为,货到14天内也可以退货,有专家称之为“消费冷却期”。另外,如果产品宣传的信息与实物不符,即便是在90天内,消费者也有权退货。

2008年9月总统尤先科再次提出修改广告法议案。并建议明确使用电视购物一词,视其为电视广告范畴并予以规范。若是专门经营电视购物的公司,需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营业许可。还要规范电视购物的内容和形式,尤其要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以及电视频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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