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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过期余额难退消协:卡内余额仍归消费者

2009-03-16 22:42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每日经济新闻


摘要: 购物卡和游泳卡到期,卡内所剩余额是否可以退还给消费者?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指出,消费卡过期商家不退余额的规定不合理,服务终止与卡内余额归属是两个不同概念,应将余额退给消费者。

    事件1

 卡到期后消费需交服务费

 市民钱先生2005年初在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买了一张面值500元购物卡,有效期至2005年6月,目前卡内尚有100余元,钱先生几天前到柜台要求继续消费遭拒。

 “我付了钱,商家没有理由占有余额。”钱先生认为,商家应退还卡内余额。

 对此,庄胜崇光相关负责人王先生称,钱先生可继续消费,但需交纳一定额度服务费(一般规定为3%,视逾期时间长短决定),不能退还余额。并解释称,购物卡按批次发放,每一批卡都对应一套软件管理系统。逾期卡重新使用,需调用原系统。因此产生的服务和维护费用,顾客也应承担一部分。

 事件2

 游泳计次卡过期不能续用

 市民冯先生去年年底在海淀吉彩体育馆办了张游泳计次卡,今年2月到期,剩余60次,冯要求延期使用。馆方称,若冯先生续卡,剩余次数可延期,否则不能继续使用。

 体育馆工作人员表示,顾客购计次卡后即与馆方形成规定时间内的合同买卖关系,顾客延期使用会对管理带来不便。若顾客续卡,作为优惠,可将原卡内剩余次数合入新卡。剩余次数可办理退款,但退款时需按照门市价格而非顾客办卡时所享的折扣价扣除已消费金额。

 消协点评

 “卡不退余额属霸王条款”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指出,消费卡过期商家不退余额的规定不合理,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应返还卡内余额。

 郎丹柯表示,这种现象在目前很普遍,很多商家都有类似规定。但消费卡到期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满,只是双方的服务终止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的。“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营者把它混淆一团,以服务到期就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逃避经营者的义务。(记者廖爱玲 段修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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