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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需要体制创新

2010-02-08 09:13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来源:赛迪网-中国电子报 作者:李佳师


        提及中国的三网融合,很多人士都会谈到这样的观点:中国的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这些年之所以迟迟不能融合,不是技术层面、产业层面的问题,而是体制机制的问题。应该说从1998年开始,中国一直在积极寻找途径推动三网融合,并且也在不同的层次上建立了一定的监管体系,但是效果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总是临门一脚无法进球。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和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和经验,创造性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网融合监管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一是需要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三网融合监管机构。可以说,电信与广电、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融合是推进三网融合的必要前提。纵观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经历了漫长的广电、电信各自为政的时期,在推进三网融合的进程上,不同的监管机制会直接影响三网融合的进展与效果。英国和美国是较早实现广播电视和电信业监管机构统一的国家,英国从1984年就开始实现广电、电信的监管机构统一,带来的好处是电信、广电融合的进展快速、顺利,为网络融合、业务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中国推进三网融合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与行政管理条块分割、部门利益冲突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我们不建立更高层次的统一监管体系,仅仅依靠部门之间协调,是很难高效、科学地推动三网融合的。

 二是要循序渐进制定相应的三网融合的监管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科学的、明晰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三网融合就很难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在美国的三网融合过程中,《1996年电信法》是一份基石性文件,为三网融合扫清了法律障碍。我国的香港地区在修订《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时也对网络设施的监管进行了统一的梳理,允许广电、电信运营商进入对方市场。日本2002年出台的《电信业务广播法》,保障了电信宽带网络顺利传输电视节目,推动了IPTV业务的发展。各个国家在推进三网融合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基于以下三个重要的原则:一是网络与技术确立中立,二是在业务上允许双向进入,三是对互联网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同。中国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在这三个层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法规。

三是营造鼓励三网融合的投资环境和文化氛围。推进三网融合的核心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营造公平竞争产业环境,最终的结果是创造丰富多彩的融合业务,让用户享受到更便宜、更多元的服务。作为三网融合的监管部门,在制定三网融合相关的硬性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力度来营造推进三网融合的软环境,鼓励通信、广电、互联网企业进行更多的合资、合作、并购、联盟,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及合作模式,鼓励各种类型的资本关注、支持三网融合的技术与服务创新、构建新型的产业生态链。三网融合带给用户的最终结果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便宜的包括媒介和媒体在内的各种信息服务。融合的信息服务所需的创意空间,需要更多不同行业的相关人士携起手来打造,打破行业的边界与藩篱,创造出五彩斑斓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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