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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大看点

2010-04-06 11:06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法制日报 作者:张晓松


       实名登记·保护隐私·设“黑名单”

 

  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日出现在工商总局网站上,4月21日前,公众可登陆工商总局网站或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根据这一办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提交真实身份信息,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负有保管义务,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个人网上开店须实名登记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办法还规定,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消费者信息将受到保护

 

  办法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商机关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者列入“黑名单”

 

  针对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存在的“信用危机”,办法明确提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样,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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