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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实名制第一诉 失票乘客诉请返还补票款

2011-06-17 12:07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来源:国际金融报


   失票乘客诉请返还补票款

  火车票实名制登场没几天,就迎来了首例诉讼。

  昨日,北京市民汪晓辉及其代理人赵建磊以要求返还补票款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到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这是6月1日起,全国动车组统一实行购票、乘车实名制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铁道部面临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6月13日,汪晓辉在北京南站购买当日从北京开往天津的和谐号C2021次动车车票一张,票价为58元。但在进站时,他发现购买的车票已丢失。经询问售票窗口服务人员后得知,按照规定,丢失车票不能补办,只能重新购买一张,否则无法上车。权宜之下,汪晓辉只好再花费58元,重新购票。

  事后,汪晓辉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从交付钱款给付车票起,双方已经形成明确的运输合同关系,而车票既是合同的文本,又是接受服务的凭证。在实名制情况下,购买车票、乘车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因此身份证也成为了接受服务的凭证。同时,实名制购票还规定,一张身份证只能购买一张车票,因此,其认为,购买的车票所指向的特定座位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身份证作为服务凭证之一完全可以证明运输合同的存在。

  《国际金融报》记者昨日致电铁道部客服电话询问,客服人员确认,如果丢失火车票,必须重新购票,这一规定有相关条例作为依据。对于为何要花钱补票,客服人员也给出了一个看似“合理”的解释:即旅客在补票之后,如果又找到了火车票,那他完全可以拿原票去退,因此,如果补票不花钱,最后就可能会出现不花钱白坐车的情况。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有分析指出,上述规定一直沿用多年,但当一种全新的购票模式出现,这一规定是否还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就很难说了,至少,就目前出现的实名制火车票丢失仍要花钱去补票这一事情而言,确实有不合理的成分。既然火车票已经在初次购买的环节实现了一人一票的信息对称,那么这些信息就应该伴随到每一个流程。如果像前述客服人员所说,是为防止“不花钱坐车”的情况发生,那么,是不是可以在系统中将已丢失的车票进行锁定,达到“不予退票”的目的,这样自然也就解决了铁路部门的顾虑,而旅客也不用再多花钱。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日前也曾被问及对“车票丢失要花钱补票”问题的看法,王勇平当时的回应是:“在未来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会广泛地去听取社会的一些呼声。”(本报记者 黄晶华 实习生 余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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