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下大力气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年底前将组建一支万人网络监督志愿者队伍,他们将以实名制的方式,协助相关部门,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专盯网络“有害信息”。
笔者认为,加强网络监督、治理网络“有害信息”,有赖于网民和政府双方面的携手努力,需要公民监督权利和政府执法权力的双管齐下,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执法权力的重拳出击,也需要广大网民积极行使公民应有的举报和监督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网络监督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志愿者监督权利和政府部门执法权力的互动关系。
毋庸置疑,我们已经生活在网络时代,从“躲猫猫”、“抽天价烟房管局局长周久耕”、“记者博客举报山西溃坝”、“灵宝王帅网上发帖被拘”、“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和“邓玉娇刺死官员”等事件中可以看到,网络发挥了独特的舆论监督作用。当然,网络也是一柄双刃剑,让人欢喜让人忧,网络世界的内容往往良莠不齐,某些网站还充斥着淫秽、色情甚至反动有害信息。因此,网络也要加强自身的监督,需要扬清激浊,加强对有害信息的举报、监控和处置。
网络志愿者监督的所谓“有害信息”,主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列举的被严禁的九类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监督志愿者开展网络监督活动的合法渊源是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别是其中的监督权。网络监督志愿者要注意摆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于志愿者而言,网络监督是一种公民的个体权利,是在尽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志愿服务精神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行使执法性质的公共权力,因此要注意角色的定位,不宜越位,不能替代有关政府部门的网络监管权力。这个道理和交通协管员不能拥有交警的执法权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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