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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投诉桑乐太阳能热水器

2009-08-26 22:57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来源:维权网


投诉书 投诉人:雷*
  被投诉人1: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东首科院路19号山东省科学院内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82605698、13986201915、13698632305
  被投诉人2:武汉市江汉区刘长玲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桑乐太阳能武汉营销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55号 邮编:430000
  电话:027-83550169、0531-82605698、13986201915、13698632305
  被投诉人3: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邮编:430077
  电话:027—88567860、88567861
  请求:1、将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人以及对被投诉人予以处罚后给予投诉人奖励。
  2、责令被投诉人退还3200元货款并赔偿投诉人3200元的损失。
  3、将被投诉人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定为D等。
  事实和理由:被投诉人在大众传播媒体《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30日第A08版(详见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80430/ctdsb8.html)、2008年5月9日第A05版(详见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80509/ctdsb5.html)和2009年3月4日第A10版(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90304/ctdsb10.html)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奥运标志——“奥运”、“Beijing 2008”、“ 奥林匹克五环图案”、“ 奥林匹克旗”和特殊标志——吉祥物“福娃”图形;
  在《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30日第A08版、2008年5月9日第A05版的广告中宣称:“一重喜:凡在活动期间到桑乐太阳呢专卖店购机者均可获赠奥运会授权许可奥运会福娃一套”(特价除外);承载着13亿中国人梦想的北京奥运会,作为限量发售的吉祥物值得珍藏”、“二重喜:购机者还可以获赠面值5元‘奥运彩票’两张,更有机会赢取现金大奖”、“三重喜:购机即获抽奖卡一张,有机会获得极具收藏价值的奥运会纪念火炬,银 质纪念福娃等”、 “活动结束后,公司将从5月份所有购机者中抽出幸运者,并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中奖者姓名 一等奖一名:奥委会授权制作火炬模型一个,价值2900元”、“活动时间:2008年5月1日—5月31日 活动地点:湖北省所有桑乐专卖店”(其中在《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30日第A08版广告的右下角宣称“本活动由武汉市公证处公证”);
  被投诉人2的店外招牌上宣称“桑乐太阳能武汉营销中心”;
  投诉人以为被投诉人的所有产品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被投诉人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特殊标志使用人,就于2009.年6月23日
  在被投诉人2处购买了被投诉人1生产的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一台,价值3200元。
  投诉人了解到: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CEC-EL-049-005 CEC-EL-050-005,有效期限:2007-09-18—2010-09-17,认证产品:桑乐牌法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Q-B-J-1-129/2.22/0、Q-B-J-1-92/1.54/0、Q-B-J-1-104/1.76/0、Q-B-J-1-104/1.77/0、Q-B-J-1-117/1.98/0、Q-B-J-1-117/2.00/0、Q-B-J-1-129/2.20/0、Q-B-J-1-154/2.65/0、Q-B-J-1-154/2.66/0、Q-B-J-1-192/3.31/0、Q-B-J-1-192/3.32/0、Q-B-J-1-192/3.33/0;桑乐牌全玻璃真空管集热器Z-QB-WF-4.25/52-58/1。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05507P1049005R0M,有效期限:2008-11-03—2010-09-17,认证产品:桑乐牌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Q-B-J-1-117/1.77/0、Q-B-J-1-131/2.00/0、Q-B-J-1-145/2.22/0、Q-B-J-1-173/2.66/0、Q-B-J-1-215/3.33/0、Q-B-J-1-134/1.98/0、Q-B-J-1-150/2.23/0、Q-B-J-1-166/2.48/0、Q-B-J-1-104/1.77/0、Q-B-J-1-104/1.76/0、Q-B-J-1-104/1.73/0、Q-B-J-1-134/1.98/0、Q-B-J-1-117/1.77/0、Q-B-J-1-117/1.98/0、Q-B-J-1-117/2.00/0、Q-B-J-1-129/2.20/0、Q-B-J-1-129/2.22/0、Q-B-J-1-129/2.17/0、Q-B-J-1-134/2.01/0、Q-B-J-1-134/1.98/0、Q-B-J-1-145/2.22/0、Q-B-J-1-149/2.39/0、Q-B-J-1-150/2.23/0、Q-B-J-1-150/2.24/0、Q-B-J-1-150/2.27/0、Q-B-J-1-154/2.65/0、Q-B-J-1-154/2.66/0、Q-B-J-1-166/2.52/0、Q-B-J-1-166/2.48/0、Q-B-J-1-173/2.66/0、Q-B-J-1-184/2.99/0、Q-B-J-1-192/3.32/0、Q-B-J-1-192/3.33/0、Q-B-J-1-198/3.02/0、Q-B-J-1-198/2.98/0、Q-B-J-1-215/3.33/0、Q-B-J-1-220/3.59/0、Q-B-J-1-246/3.78/0、Q-B-J-1-246/3.73/0、Q-B-J-1-274/4.49/0、Q-B-J-1-92/1.54/0、Q-B-J-1-104/1.76/0、Q-B-J-1-117/1.98/0、Q-B-J-1-117/2.00/0、Q-B-J-1-129/2.20/0、Q-B-J-1-131/2.25/0、Q-B-J-1-145/2.50/0、Q-B-J-1-154/2.65/0、Q-B-J-1-173/3.01/0、Q-B-J-1-192/3.31/0、Q-B-J-1-215/3.76/0,并不是被投诉人的所有产品都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被投诉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有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给予处罚。
  被投诉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被投诉人为商业目的擅自在大众传播媒体《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30日第A08版和2008年5月9日第A05版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奥运标志——“奥运”、“Beijing 2008”、“ 奥林匹克五环图案”、“ 奥林匹克旗”,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应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予以处罚。
  被投诉人不是特殊标志使用人。被投诉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应依据《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予以处罚。
  被投诉人2的工商登记名称为“武汉市江汉区刘长玲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其销售凭证上印章的名称“刘长玲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和店外招牌上的名称“桑乐太阳能武汉营销中心”与工商登记的名称都不相同。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被投诉人2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给予处罚。
  被投诉人在大众传播媒体《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30日第A08版、2008年5月9日第A05版的广告中宣称“一重喜:凡在活动期间到桑乐太阳呢专卖店购机者均可获赠奥运会授权许可奥运会福娃一套”(特价除外);承载着13亿中国人梦想的北京奥运会,作为限量发售的吉祥物值得珍藏”。被投诉人在此限量赠送礼品(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广告中,没有标明赠送礼品(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总量和期限。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3年3月11日法函【1993】)、《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相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给予处罚。
  被投诉人在大众传播媒体《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30日第A08版、2008年5月9日第A05版的广告中宣称 “二重喜:购机者还可以获赠面值5元‘奥运彩票’两张,更有机会赢取现金大奖”、“三重喜:购机即获抽奖卡一张,有机会获得极具收藏价值的奥运会纪念火炬,银质纪念福娃等”。被投诉人对所设奖的等级、中奖概率、开奖和兑奖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总奖金额、最高奖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品牌、型号、数量、提供方法等不予公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应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处罚。
  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销售商品后,不能提供发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责令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提供发票。
  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被投诉人的行为对投诉人构成了欺诈。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责令被投诉人退还3200元并赔偿投诉人3200元的损失。
  被投诉人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不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没有坚持诚信原则,给社会和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召开“质量和安全年”质量诚信论坛,并在论坛开幕式上发布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被投诉人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定为D等。
  请依法办理并支持投诉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1、购物凭证复印件和店外招牌图片各1份。
  2、楚天都市报2008年4月30日第A08版、5月9日第A05版和2009年3月4日第A10版的复印件共3份。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奥林匹克标志
  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项,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为:
  1、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见附图一,含彩色的、黑白的和其他表达形式。
  2、奥林匹克旗:白底,无边,中间是五色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
  3、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Citius、Altius、Fortius,含各种彩色、字体、字号和其他表达形式。
  4、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独特成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整体设计,含彩色的、黑白的和其他表达形式。
  5、奥林匹克会歌:国际奥委会1958年在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通过的歌曲。
  二、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项,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为:
  奥林匹克,
  奥林匹亚,
  奥林匹克运动会,
  奥运,
  Olympic,
  Olympics,
  Olympiad,
  Olympic Games,
  Olympique,
  Olympiques,
  Olympiade,
  以上标志含各种彩色、字体、字号和其他表达形式。
  4、《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投诉人:雷*

来源:http://315.ca315.com.cn/w/dq/188/20090824/200118.html

责任编辑:王海涛

共4条评论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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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CallCenter网友     2011-02-27 07:59:14
    服务态度太差,我装的家庭装太阳能,装的简直是垃圾,不到两年玻璃管碎五根啦,换时还要钱,骗子

  • 51CallCenter网友     2010-10-08 11:42:27
    我是08年从桑乐公司昆明办事处发的货来卖,当安装第一台时候我发现桑乐太阳能热水器不好安装:管子之间距离太窄手指放不进去双手不好使力不好安装,所以容易漏水。如果想销售的商家好好考虑!当时收了我3000元押金到现在没有给我什么票据。最麻烦的事情是现在:我一用户24管保温桶漏水了,反映了两周多时间区域负责人谭庆庆(电话18605317680)一直没有给我联系!桑乐就是骗子。

  • 51CallCenter网友     2010-03-17 17:26:24
    桑乐 就是骗子,业务员在下边骗,公司替他们隐瞒。你打电话就是不接,接了以后还骂人。有同样挨骗的联系我13354109688
    .我是2000年6月进了11.5万元的太阳能,说给我报1.7万元的广告费,到2001年3月还没有,给我报,打公司电话,公司说找业务员,业务员就是不接你电话,打辽宁办事处也是不接。更可气的是接你电话,不说话,浪费你话费。谁有好的办法,联系我。谢谢了

  • 51CallCenter网友     2010-03-17 17:26:07
    桑乐 就是骗子,业务员在下边骗,公司替他们隐瞒。你打电话就是不接,接了以后还骂人。有同样挨骗的联系我13354109688
    .我是2000年6月进了11.5万元的太阳能,说给我报1.7万元的广告费,到2001年3月还没有,给我报,打公司电话,公司说找业务员,业务员就是不接你电话,打辽宁办事处也是不接。更可气的是接你电话,不说话,浪费你话费。谁有好的办法,联系我。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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