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长虹股价走势平稳,并未受虚假报道的影响,长虹公司称或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
根据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某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虹称,自2007年底范某出狱至今,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多种方式反复纠缠公司,认为当初公司是有意为难他,要求公司为其“平反”,并“退还”全部赔偿款77万余元。“对于范的无理要求,长虹公司本着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占,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严正拒绝了范的要求。”对此,范某多次对公司扬言,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工具和手段报复长虹公司。
据刘海中介绍,对于范某的无理取闹和公开挑衅,长虹公司各级领导曾多次耐心地进行了开导和教育,反复告知其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无需争议,即便其认为是“冤案”,也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合理解决。范某正是在要挟不成的情况下,开始了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中伤、诋毁长虹公司声誉。
长虹表示,对于公开诽谤、诋毁、中伤长虹公司声誉,破坏长虹品牌形象,不负责任地广泛散布不实言论的个人和机构,长虹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月25日,国内某财经媒体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的报道。报道称据有关人士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昨天,本报接到了来自长虹公司对此事的正面回应。其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表示, “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而昨日,四川长虹收盘价为7.41元,下跌0.11元,跌幅1.46%。显然,四川长虹股价平稳,并未受虚假报道的影响。
长虹回应:报道属于虚假信息
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表示,“四川长虹虚增50亿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作为一家公开上市公司,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
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
“知情人”系原长虹公司员工
据刘海中介绍,报道中所称 “知情人范某”,原系长虹公司员工,1998至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公司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