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的规划,明确立法的时间表,选择主要法律优先制定。”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院士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说,三网融合涉及技术与管理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监管体制问题,所以三网融合的实质性进展需要法律保障。网络视频内容的传送是三网融合的重要应用,去年发生的手机与网络的视频信息内容涉黄事件尖锐地提出了电信运营商对所传信息内容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保护隐私权、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和传播、加强对信息收集与利用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都呼唤着网络立法。
国外信息化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邬贺铨说,许多国家的信息化法律健全,如美国共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40多部,其中有信息自由法、电子政府法等;欧盟先后制定了欧盟网络刑事公约、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等法律性文件;日本与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大约30多项;俄罗斯有信息与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国际信息交易法、信息权法等;印度有信息技术法;巴西有电信基本法等。邬贺铨介绍说,国外在信息化立法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英国于2003年颁布的英国通信法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成立融合的通信管制机构,统一对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业务进行监管,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管制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工作,促进了三网融合。
我国在信息化立法方面,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实现了零的突破,2008年5月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此外还有部门发布的电信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邬贺铨认为,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不仅是已有立法的范围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很小的领域,而且立法的效力层次也较低。信息化涉及各行各业,由某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性法规很难做到全面公正,更谈不到建立中国特色的信息化法律体系。
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等,但没有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已酝酿几十年却千呼万唤不出来,虽然代之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对促进我国电信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电信管理条例作为部门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其局限性与缺陷性也日渐凸现。
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健全法制,特别要重视那些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与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邬贺铨希望国家能够按照上述要求加快信息化立法工作,为我国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邬贺铨建议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的规划,明确立法的时间表,选择主要法律优先制定。如制定电信法:其宗旨是保护电信消费者利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信产业发展。同时,定义电信的内涵,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成本补偿,明确电信运营商对所传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理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体制和业务许可。
此外,邬贺铨告诉记者,我们还要制定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不仅对光缆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进行保护,而且包括对非法接入行为的界定、对黑客和病毒对计算机系统恶意破坏的处罚。制定信息安全法,包括在国家重大安全应急事件情况下对通信网络的管制。制定信息权法,规范对信息访问和存储的保障、拒绝信息访问的原则和方法、侵犯信息权应承担的责任等,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同时规范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制定无线频谱管理法,明确频谱资源为国家所有、有偿使用,规范电磁环境及管理秩序,确保电磁频谱能得到优化利用。制定电子政务法,作为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建立健全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督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