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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案最后赔偿诉讼开庭 省高院合并审理

2010-04-16 13:50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沈云芳


   11名中小股民上诉,省高院合并审理

因不满一审判决,“科龙案”11名受害中小股民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昨日,广东省高院合并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这11位中小股民是2005年科龙案提起诉讼的202位受害者中仅剩的还未调解或审结的上诉人。据科龙最近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4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小股东针对科龙公司虚假陈述案的起诉共立案202件,诉讼标的总额人民币2922万余元,已经调解结案142件,调解结案总金额人民币1575万余元。此外,1起案件判决科龙方面赔偿3.1万余元,15起案件撤诉,31起案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另有13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11位上诉人均未到庭,由3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方除科龙公司外,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另一被上诉人出庭。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上诉方提出了60%—70%的赔偿比例要求,科龙方面表示经公司决策后再拿出调解方案。

 

  据科龙代理律师李敏杰透露,总共202件案子除目前这11起外,其他诉讼都已经息诉。

 

  ■庭审两焦点

 

  如何确定“虚假陈述日”  

 

  此次上诉的11人当中,有9人因被划归为“虚假陈述日”之前购买了股票而在一审败诉,另外2人因判决赔偿金过低而提起上诉。由于“虚假陈述日”是界定是否能够获赔的重要参照日期,双方就“虚假陈述日”该定为哪一天展开了激烈辩论。

        广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将2003年4月4日确定为科龙的“虚假陈述日”,这一天是科龙对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的发布日期。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虚假陈述日”应该是2000年1月1日。因为根据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科龙公司在2000年至2002年也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该认定是2000年的1月1日。

 

  系统风险如何测定

 

  科龙案中,系统风险这一非主观因素可影响股民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被上诉人律师认为,投资股票本来就存在系统风险,因系统风险而导致的投资损失,不能都算科龙的过错。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一审以当时股市大盘下跌认定系统风险高,从而减轻科龙的过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科龙代理人李敏杰律师认为,系统风险成为双方的纠缠点是必然的。“现在国内没有公认的计算方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双方都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李律师认为,今后发生的此类案件中,系统风险仍将是争论焦点。

 

  ■造假代价

 

  原科龙掌门人坐牢10年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法院认定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等3项罪名成立。顾雏军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无罪,另7名被告各领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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