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罪并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黄光裕,国美曾经的精神教父,终于应验了“出来混,终究是要还的”这句谶言。对于波诡云谲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对黄光裕的一审判决,具有警醒般的标志意义。
如果没有这场人生的巨大变故,黄光裕的故事,完全可谓一个自我奋斗的草根传奇。白手起家、历尽波折,国美帝国的巨大光环,折射了一个民营企业家的发展历程。其中的故事,外人自然无法知晓万一。但问题与隐患也正在此。随黄光裕倒下的,有那么多曾经显赫的权力身影,他们密密麻麻地纠结于黄光裕的国美帝国之中,可以说,黄光裕在勾画其国美版图之时,也编织了一个权钱合谋的大网。
于是,新故事依然重复着老套路——在一个个人生大起落的身影背后,总是浮现权与钱的交易,总是存在官与商的合谋,总是指向民营企业的原罪。这究竟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受到了命运的诅咒,还是本就存在一个应该诅咒的生存土壤?
对于黄光裕的罪责和应该受到的惩罚,不会存在分歧严重的异议,但对其人生的巨大起伏以及如何最终走到如此境地,却人言人殊、争议纷纷。相比于针对国美企业“去黄光裕”之后的前景议论,应该说,黄光裕一案究竟反映了何种深层并且真实的问题,才是言及“警示”、“标志”、“思考”之类的现实基础。
毋庸讳言,在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之初,客观环境以及自身局限,或多或少都沾染了难以启齿的原罪。这种并不光彩的经历,大体也可以归因于市场经济初建之时社会机制以及经济运行体制的不完善,许多沉痛往事,其实有其客观的必然因素。正是基于此,超越历史的局限,不咎既往,应该看作是全社会为自己的不成熟所不得不付出的成本。但现实真正的问题却在于,这么多年市场经济的探索与发展,孕育原罪的土壤,是否得到了切实的改良?不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与机制,是否进行了脚踏实地的修补和改进?
在肯定我们30年市场经济探索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与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依然存在明显的不足,那个运行良好、机体健康的市场经济,之于我们,依然是需要孜孜以求的目标。吴敬琏先生多年前就曾提醒:中国改革须提防扼制“权贵资本主义”。他指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弄得不好就会掉进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而且,这种概率还很高。其原因就在于:在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支配资源权力的人往往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综观黄光裕一案,黄本人无疑就掉进坏的市场经济,也即“权贵资本主义”的陷阱;而更甚者在于,黄光裕在一定程度上,是主动跻身权钱交易的江湖,并利用“权贵资本主义”为一己谋私——他已经超越了“原罪”的范畴,成为制造“新罪”的同谋。
究竟是哪个地方出了问题?一个市场经济的受益者,为何却成为破坏市场经济规则之人?黄光裕一案看似尘埃初定,但如果无视其陨落轨迹以及获罪根源,那么,黄光裕一案就不过是一宗普通经济犯罪的个案,也难以称得上标志意义。平心而论,这种担心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