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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的法律边界并非模糊难辨

2010-06-12 10:05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长江商报


     现在网消息 连日来,事关网络推手的两则个案引发网民热议。其一是发生在合肥的所谓“诱奸门事件”。网传安徽省合肥四十二中英语组女教师“孔菲艳”利用补课的机会,诱奸了900名学生,一时间舆论哗然。但诸多证据表明,“诱奸门”的帖子内容纯属捏造,合肥警方目前正全力追查该帖的始作俑者。也有不少网民认为应对恶意炒作的发帖人和转帖者予以法律惩处。

  “诱奸门事件”还在侦查之中,发生在深圳的另一宗个案却已尘埃落定。5月25日,国内某知名论坛出现了一组名为《深圳流浪汉当街强奸疑似精神病女》的照片。在国内小有名气的网络推手石金泉看到这篇帖子,他将图片逐个下载后,用图片处理工具将文字和自己的名字加到图片上,并上传到了自己的博客以及猫扑、网易等论坛上。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就抓获了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覃某,同时也追踪到了转帖者石金泉。石因转帖行为“散布他人隐私”而被深圳警方处以行政拘留3天。

  转帖者也被拘留,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不理解,网上的争辩也很激烈。反对拘留转帖者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像石金泉自我辩解的那样,“转帖的确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由于照片都是经过挑选处理的,没有出现当事人的私密部位,罚一下款就好了,拘留3天罚得太重。”为核实石金泉的说法,笔者也特意找到这篇引发了轩然大波的帖文。这组图片的确没有出现当事人的私密部位,但却清楚地展示了被害人被强奸的整个过程。而且照片很清晰,被害人足以辨识。可以说,这是最严重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而石金泉四处转帖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并造成了一定的网络影响。即便这种网络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警方破案,但也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侵权的事实。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很可能正是考虑到石金泉并非这组照片的拍摄者和首发上网者,因此未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较重”。散布他人隐私并造成巨大的网络影响,处以3天的拘留在法律上并不为重。而且,拘留只是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若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发帖人和转帖者提出侵权赔偿要求,石金泉还可能面临巨额索赔之讼。

  另一个反对拘留转帖者的理由是,如此严厉的惩罚势必对网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伤害。“王帅案”等众多网民因言获罪的事例,让网民对网络管理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但必须看到,和王帅案依法行使批评权和监督权不同,石金泉的转帖并不是在批评政府部门,而是直接伤害了一个无辜的公民。这位公民还是一位智障者,一个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毫无疑问,我们理应呼吁、争取、尊重言论自由。同时也要看到,言论自由并非漫无边界。一个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直至碰到另一个合法权利。石金泉的网络言论发表权,也应在碰到女事主的隐私权时停止。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也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

  中国的法律也不会保护一个在网络媒体上妄称“孔老师诱奸900学生”的网络推手。法律同样不能容忍一个网络推手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不惜在转帖中侵犯他人隐私。虽然中国还没有一部规范网络营销或网络推广的法律法规,但不等于查处网络推手的侵权行为就无法可依。网络推手的法律边界就在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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