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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业务门槛划定 9月1日起施行

2010-06-22 10:39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中国证券报 作者: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应在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两年以上。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机构应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或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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