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意见》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另外也倡导、鼓励纠纷双方在调解期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对于逐年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广大法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把握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裁判,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两种手段的作用。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全过程。
另悉,一些知识产权企业在此之前已有自发调解的良好示范先例,今年六月中旬,领先的影视娱乐内容数字发行服务提供商网尚文化,首先在深圳发起了面向网吧行业的“网吧正版影视合作大联盟行动”,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论坛、业务恳谈会的形式同网吧业主进行事前主动沟通,化解大部分因各类原因造成的影视盗版侵权诉讼。
网尚文化法务总监张铮表示,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如当事人庭外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但第三种形式的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原则上不超过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表明,在已过去的2009年,人民法院调解水平不断提高,调解率不断上升,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效果显著,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1.08%,同比上升5.22个百分点。
最高院的《意见》出台,明确了“案结事了”是调解目标,但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