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及门户网站应用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项目”。此项目的中标,充分展示了新晨科技在渠道建设方面的技术实力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新晨科技以往建设项目服务质量的认可。
邮储网银及门户网站项目将建设一个交易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储、信息统一发布的全国集中的个人网上银行系统,使之成为一个能够涵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行所有非现金类个人业务,能够向客户提供综合性、多功能、现代化、方便安全快捷服务的互联网窗口,成为一个能够支撑个人银行产品灵活创新的互联网平台,从而全面提升邮储银行的服务水平及企业形象。
51CallCenter网友
2010-12-05 1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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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CallCenter网友
2010-10-09 10:37:06
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东座自编1903-1904室,单位性质:私营企业,法人兼总经理:周湘阳,联系电话:86007633,13609780678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法人:康路 总裁:张燕生,联系电话:010-88877277,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是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的全资子公司。
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2009年度广东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项目》通过提供一系列虚假证明材料骗得60多万科技基金。
1 关于该公司申请的新晨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产品,他们提供的业绩证明的销售合同是与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签订的,而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所签订的合同对象都是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该公司刻意篡改合同,并将虚假材料提交给了省科技厅(因为科委只看复印件)。
2 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于新晨电子交易平台的开发团队,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是:蔡民、陈传印、陈昭乐三人,其中蔡民和陈传印一直在广东发展银行做电话银行的项目,陈昭乐一直在深圳负责中银香港国际业务项目的开发工作,这三个人从来没有接触过电子交易平台产品,谈何研发?
3 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连一台开发服务器都没有,为了应付科委的检查,特地安排人去广州创恒科技借的一台古董HP服务器摆放在公司给科委的人看,服务器上除了一套操作系统之外什么都没有,然后广州新晨的人就拉着科委的人东拉西扯,就是不让科委的人去检查服务器,最终得以蒙混过关。
4 企业管理团队中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刘婷,不是余克俭,余克俭是新晨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他从来没有在广州上班,莫名其妙就被广州新晨总经理周湘阳安排到了创新基金申请团队中,估计他老人家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身上背了这么个黑锅。
5 整个申请的事件中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总负责人是周湘阳,技术部分是技术总监刘冬青负责,财务方面是刘婷负责,整体的商务整合由谭聪负责。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上完全不够申请创新基金的资格,最终却通过广州市科技产业服务公司的钟常峰等人的操作,通过一系列虚报材料、做假证据等手段申请到了创新基金。
附:
周湘阳与钟常峰之间的协议:事成后付给钟常峰项目融资额的13%作为酬劳,该13%的款项已经分2次付给钟常峰所在的广州市科技产业服务公司。特此提供广州市科技产业服务公司的联系方式及银行账号,欢迎有需要申请创新基金的朋友前往洽谈,保证顺利通过,本次不通过,下次免费继续申请!!
广州市科技产业服务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242号301室,帮助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项目》的委托方,联系人:钟常峰,电话:85519291 13710936208 开户行:建行广州市直属支行,帐 号:44001583401050340813
6 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应收款中有广东省建设银行50多万。行内人士都知道,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的时候在广东省建设银行做项目时因为提供了IBM的盗版软件,早已被列入广东省建设银行的黑名单。不知道那50多万的应收款从何而来?
7 以上税务问题早已有人去广州市税务局的网站上投诉过,受理号是:S201004060004,却未收到任何答复。甚至在直接去找管理该公司的越秀区税务局第九分局的俞小姐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你是该公司的财务吗?你有真实的证据吗?不然我们管不了,这就是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办事方式和办事效率!
8 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诈骗国家科技创新基金案件,已于2010年5月份投诉到科委的监察室,到现在也没有丝毫消息。从5月至今,科委监察室给出的答复是领导在研究中……。至今没有对该公司采取任何的调查,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就跟没事一样。国家财产就这样被一群蛀虫诈骗、分赃,纳税人的血汗钱就这样被这群蛀虫吸取,这就是社会的悲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CallCenter网友
2010-01-09 21: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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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CallCenter网友
2009-10-12 1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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