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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指引出台 外包机构犯错私募也要买单

2014-11-26 08:58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金陵晚报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规范正式明确。24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正式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下称《指引》),自明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基金行业人士认为,指引除了对外包的范围内容等作出了明确外,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私募基金和第三方监督做出了安排。

  济安金信基金研究中心主任 王群航(专栏) 表示,此次亮点是《指引》把私募也纳入其中。

  《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这包括了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第三条规定“外包机构应该基金业协会备案”表明外包业务无需事先审批,自由度相对较高。

  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师 杨玲(专栏) 在接受《金证券》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引》强制将私募引入监督机构,有效规避私募行业风险。此外,《指引》要求中登背书,提升了私募行业的可信度,最重要的是,如果外包机构犯错,由私募公司买单,这很好地规避了私募行业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了多重保护。

  北京一基金行业分析人士表示,《指引》还有一个亮点在于“对第三方监督”的安排。

  《指引》第十二条、十三条指出,“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或委托外包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办理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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