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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满意享有后悔权 消法进二次修改程序

2010-05-13 08:52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长江商报


记者了解到,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的改革方向。根据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底之前。

 

“非现场”购物可“后悔”

 

修订的《消法》增加了“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很受伤”。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

 

“双倍赔偿”将变成N倍

 

修订的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N倍以内的赔偿金。

 

“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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