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跨区经营,是否需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印花税多交能不能申请退税?
答: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但按汇缴办法,在限期内进行印花税申报,并取得印花税通用完税缴款书的,可以申请退税。
3、分公司注销,其名下的房产、土地仍未过户给总公司,现在该分公司重新恢复营业,注销期间由谁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答: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外资企业代表处,是否需要参加营改增?
答:经营范围为“给总公司联络业务”不在营改增范畴。
5、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不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