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消息,海关总署今日在财政部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其中将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的税率从原来的20%调整为10%。
根据海关总署在财政部网站发布的通知称,《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其中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主要有两点,一是将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税率从20%降低到10%;二是将“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而税率维持不变。
据了解,海关总署今年7、8月份先后发布了43号和54号公告,加强了对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其中规定,居民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超过5000元,入境时海关将对超出部分征税。
另外,根据公告规定,被归为微型计算机的iPad在20种不能享受免税的商品之列,因此很多携带iPad等产品自用的用户,在进出海关时也被征收了千元税款,由此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而对iPad千元进口税的质疑主要在于海关此举是否违反WTO规定。关于这点,商务部人士与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的说法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行邮物品的归类问题,即个人自用的iPad究竟是应该征税的“物品”还是免税的“货物”。
按照此前的规定,普通电脑完税价格为每件5000元,税率为20%,因此一部iPad所需缴纳税款为1000元。在调整之后,税率为10%,按照此方法计算,那么一部iPad所需缴纳税款应为500元。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税率(%)物品名称
110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20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3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50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