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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通用网址不再一律视为“恶意”

2010-08-19 09:02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东锋


  旧《办法》规定只要是以出售等为目的注册通用网址,即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此前由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悄然修订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度成为关注的对象,焦点就是通用网址注册的“恶意”认定标准:以出售为目的注册通用网址,不再一概视为“恶意”。

 

  从本次修订的内容上看,最大特点是限定了通用网址“恶意注册”的认定范围,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通用网址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而出售通用网址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而根据此前于2001年实施的旧《办法》,只要是以出售等为目的注册通用网址,即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作为CN N IC推广的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用网址的最大功用就是,即使上网的人不知道一个企业、品牌、政府机构的完整域名,但只需要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该企业、品牌、机构的名称或者拼音,仍可以直达目标网站。对于国内很多不习惯记忆英文或缩写网址的网民来说,通用网址无疑降低了域名体系的复杂性,更便于记忆、访问。

 

  除了“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新《办法》还明确了通用网址持有者享有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通用网址;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通用网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通用网址,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此外,新《办法》还限定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所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期限满两年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而此前的旧《办法》并未对争议纷争的时效进行规定。显然,从这些新规定的内容上看,强调了对先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据悉,新《办法》将于2010年8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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