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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新规太空泛 专家呼吁细则尽快出台

2010-06-21 14:47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IT时报 作者:唐晓园


7月1日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一电子商务新规首次明确,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少企业和消费者认为,《办法》的出台让网络打假有法可依,有利于遏制网络假货蔓延的趋势。但《办法》能否在实际维权中保护企业和消费者,业内仍存有多个疑问,需要管理部门出台更多相关细则。

 

疑问一:权利人该出示哪些证据?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这个证据到底要具体到什么程度?网站经营者有没有权力对证据进行审核?或者审核后网站觉得证据不足,不予理睬怎么办?此前本报连续报道的雅漾公司称淘宝网上有店铺销售未经过品牌授权的雅漾产品,要求淘宝将涉嫌侵权产品下架并提供涉嫌侵权的店铺信息,但雅漾与淘宝多次交涉未果。根据《办法》,淘宝在雅漾提供证据后必须配合企业维权,并提供相关信息。但如果按照上述业内人士的质疑,雅漾仍有可能无功而返。

疑问二:处罚措施为何不明确?

 

记者还听到这样一个案例,有家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淘宝网上一家店铺“盗用”了一部分图案,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误导。“和淘宝网交涉后,淘宝网态度非常强硬,说店铺只使用了组合商标当中的一部分,他们不认为是侵犯商标权。碰到这种情况,《办法》里也没有提到,如果淘宝对企业要求不作为,对淘宝会有什么相应的处罚。我们到底有没有处罚的措施?”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二十四条中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中的具体措施并未明确。

 

曾提出“解决了淘宝就解决一大半假货问题”的网络打假团创始人黄相如对记者表示,虽然《办法》好像是专为网络打假人出台,和淘宝交涉的很多问题现在也终于有法可依了,“但《办法》中规定淘宝等平台如果遇到消费者维权或品牌商维权,它必须提供开网店者的信息,却没有规定它如果不提供会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个还是没有可依据的条款。”此外,黄相如觉得,如果一旦这些网店店主的信息被披露,他们的隐私权谁来保护?“这个《办法》里也没有提到。”

 

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还是指导大于实践,今后需要出台更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完善。曾参与并起草《办法》的上海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相关人士也表示,工商部门会对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而且工商部门并未强行要求网店办营业执照,因此“实名制”和收税扯不上关系,现在谈收税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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