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汽集团下属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违法破产清算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举报函
中央第十巡视组领导、北汽集团、北京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国资委、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各媒体单位、并呈江西省委书记尹弘同志、江西省省长叶建春同志、景德镇市委书记胡雪梅同志、景德镇市市长陈克龙同志:
我们是贵阳华云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我司”),现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汽集团”)实际控制的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昌河汽车”)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昌河销售”)长期拖欠我司款项,并涉嫌通过虚构债务、违法破产等手段恶意逃废债的行为,依法进行实名报举。
同时就北汽任命的管理人员(旷光华,原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赵岳,原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萧枭,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原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监事/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沈辉,原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给予报举。恳请相关单位及纪委等给予支持,核实及查处。
联系人:唐先生(18516712762),具体资料如下: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9.48% 的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资公司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期拖欠我司贵阳华云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本金1481120.94元,利息356284.65元,共计金额1837405.59元。虽经法院判罚,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不执行。
2025年6月17日我司被通知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进行破产清算,让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会议由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汤媛媛审判长主持,指定破产管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
参加会议后,我司认为此次为有组织的违规化债及其他违法行为,特此对昌河汽车及昌河销售的合同欺诈,违法破产,人为抬高债务规模,稀释其他债权人及民营债权的受偿比例,构成恶意逃债等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经济次序。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北汽集团持有昌河汽车89.49%股权,是昌河汽车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昌河汽车作为昌河汽车销售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对销售公司拥有100%控制权。目前昌河汽车销售公司拟破产清算,其注册资本仅2000万元,但对母公司昌河汽车形成的债务高达22.96亿元(注:该数字来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已取证,避免因之前我方已多方投诉相关人员再后续会议做大规模下调修改来掩盖作假),负债资本比超过100倍,远超合理商业逻辑,构成资本显著不足,且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昌河销售作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昌河汽车的全资子公司,昌河汽车对昌河销售过度控制。本次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提出昌河销售对昌河汽车22.9亿的债务,说明两家公司已经勾兑过。在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上,北汽集团及昌河汽车意图通过其设计的以超过98%的债权投票权使之违法通过。对第三方债权及民营债权进行巧取豪夺。
昌河销售较久之前负债就超过注册资本。北汽集团及昌河汽车作为其实控人及全资母公司在明知昌河汽车销售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任由其对外签订合作,任由其负债持续增长至23.75亿元,使债权人特别是其他中小债权人的权益收到严重损害。
该案核心要素已经具备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实控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高管)),如昌河汽车销售公司之前当事的法人代表旷光华(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经理赵岳及公司其他财务等副总经理以及各自债权人各自签订合同的对口部门负责人,以及昌河汽车销售公司公司现任法人代表/经理 吴建林、董事胡学兆/为涉嫌为合同诈骗的执行与参与者。
昌河汽车及其管理层和昌河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层需涉嫌付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昌河汽车作为实控人及全资母公司,明知销售公司净资产为负,仍放任其持续负债增长,可能涉及多项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景德镇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做出(2022)赣 0203 民初 499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上,但时至今日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经查证,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期以来时至今日仍有员工再发工资交社保,说明2022年12月6日至今该公司是有钱给员工发工资。江西昌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但仍在经营,长达2年仍在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已构成拒执罪。
针对该违法行为,我司之前给北京汽车集团去函反映问题,还未得到任何回复。
我司亦对北汽集团下属企业管理人员旷光华、赵岳等向景德镇珠山法院以及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让我司去景德镇珠江区法院立案。在我司向景德镇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由被告知由于本案在该法院已判决过,现在为执行阶段的问题,民事案件已经审判过的不再立案。同时这个破产案由中院汤媛媛审判长由审理,我方的诉状中有当地高等级人员,珠山法院的系统是驳回我方的立案申请的,并电话回复因为诉状中涉及景德镇当地重要人物暂时不能立案。
综上,我方诉求和反应的问题,在景德镇当地暂时无法得到合理的申诉渠道。
一、 基本事实与核心争议
1、债务事实:昌河销售长期拖欠我司款项本金1,481,120.94元及利息356,284.65元,合计1,837,405.59元。该笔债务已于2022年12月6日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203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然而,昌河销售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且在长达两年多时间内仍持续为其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突发破产与异常债权:2025年6月17日,我司被通知昌河销售将进行破产清算。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公布的债务总额高达约23.75亿元。其中,昌河销售对其母公司昌河汽车的关联债务竟高达22.96亿元,占债务总额的96.66%。而昌河销售的注册资本仅为2000万元,负债资本比超过118倍,严重违背商业常理。
3、关联债权高度集中:前五大债权人中,昌河汽车、中都数科(株洲)、中都数科(海南)、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均为北汽集团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其申报的债权总额占比超过98%,完全掌控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二、 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异常情况并非单纯的经营不善,而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涉嫌如下:
1、涉嫌虚构关联债务,进行违法关联交易,恶意逃废债:
嫌疑行为:昌河销售对母公司的22.96亿元债务真实性存疑,涉嫌通过关联交易虚增债务,稀释外部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条: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企业破产法》第33条:虚构债务行为无效,管理人可申请撤销。
证据:
债务规模与注册资本严重不匹配(负债资本比118:1);
破产前债务规模从1亿余元突增至22.96亿元(需核查资金流水及合同真实性)
昌河销售作为销售职能公司,在短期内(特别是破产前夕)对母公司形成高达22.96亿元的债务,其真实性、公允性存疑,涉嫌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
该行为涉嫌人为抬高债务规模,稀释我司等外部中小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构成恶意逃废债,可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虚构债务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2、涉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予“法人人格否认”:
人格混同:昌河销售与昌河汽车在注册地址、办公场地、企业邮箱域名、高管团队(如法定代表人曾长期由旷光华同一人担任)等方面高度混同,昌河销售实质是昌河汽车的内部销售部门,缺乏独立意志。
人员混同:旷光华同时担任昌河汽车法定代表人(2018-2024年)与昌河销售法定代表人(2020-2024年);
业务混同:昌河销售仅服务昌河汽车,无独立经营能力;
资本显著不足:以2000万注册资本承担近24亿债务,远超合理范围,构成“资本显著不足”。
过度控制:昌河汽车作为全资母公司,对昌河销售的人、财、物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昌河销售高管均由昌河汽车指派,财务受母公司控制。
综上,我们强烈请求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九民纪要》相关精神,揭开公司面纱,判令昌河汽车乃至北汽集团对昌河销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涉嫌合同欺诈与虚假破产:
北汽集团及昌河汽车作为控制方,在明知昌河销售早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与我司签订合同,骗取服务后拒不付款,涉嫌合同诈骗;破产程序中虚构债务涉嫌虚假破产。同时,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关联方虚构巨额债权,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
· 法律依据:
²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² 《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破产临界期内可撤销行为)。
· 证据:
² 昌河销售长期资不抵债仍对外签订合同;
² 破产前债务规模异常暴增;
² 关联方控制债权人会议,意图通过非法决议。
4、公然违背国家清欠政策,破坏营商环境:
嫌疑行为:此举严重违背了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系列政策文件精神,是与中央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向背道而驰的恶劣行为,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公然违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政策,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 证据:
² 国务院明令要求国企优先清偿中小企业债务;
² 昌河销售作为北汽集团下属企业,恶意拖欠民企款项。
三、 我们的诉求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恳请各有关单位依法介入调查,并支持我们的以下诉求:
对关联债权进行实质性审查:请求指定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22.96亿关联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项审计,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虚假交易。
依法否认昌河销售的法人人格:请求判定昌河汽车与昌河销售人格混同,并判令昌河汽车及实际控制人北汽集团对昌河销售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移送刑事犯罪线索:请求将本案中涉嫌的合同诈骗、虚假破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纠正违法破产程序:请求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职,打破关联方对债权人会议的控制,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并依法撤销不真实的关联债权。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请求对北汽集团、昌河汽车及昌河销售对此事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如旷光华、赵岳、萧枭、沈辉、吴建林、胡学兆等)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追究破产清算案相关人责任:追查倒查破产清算案中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人;
追究管理层责任:是否存在恶意操纵、抽逃资金等行为,若是将面临刑事追责(如虚假破产罪等)。
四、 报举人信息
报举人:贵阳华云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先生 (18516712762)
联系邮箱:ah@iccichina.com
日期: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