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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

2006-12-01 00:00  《4PS呼叫中心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咨询电话:17317241681(微信同号)  51callcenter


卫办发〔2005〕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向公众传播健康防病知识,解答公众的各种健康问题,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帮助人们建立科学的健康防病意识,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建立“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网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号码与名称电话号码:

12320,电话名称: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

二、开通时间与范围

  2006年1月1日“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在全国范围(除台、港、澳地区)内开通。电话覆盖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为境内所有公众。

三、功能设置与定位

  “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主要功能包括: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事件的投诉与举报;向社会公众提供防病与保健咨询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我国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咨询。

四、开通与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开通并启用“12320”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请将“12320”启用技术方案和联系方式等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与当地相关电信企业联系启用号码事宜。

  “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分级建设与管理、开通与运行。

  卫生部办公厅负责“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卫生部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立管理分中心,形成国家、省、地市三级工作网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中心将负责“12320”管理与工作网络的整体设计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咨询信息资源库,建立相关的技术工作指南与标准,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系统与交流机制,定期向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汇报和反馈分析结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在垂直与水平方向形成双向与互动的交流与沟通,培训管理与咨询上岗人员,提高管理人员与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咨询能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建设“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呼叫系统或热线电话。可以分阶段逐步开展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建立以计算机与电话集成技术为基础的“12320”现代呼叫中心,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开通“12320”热线电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求和功能设置确定电话配置的数量。

  此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在经费、人力和协调管理上建立长效机制,需要整体规划,成熟一个城市,开通一个城市,成熟一个功能,开通一个功能。要保证一开通就取得预期效果,群众能够满意。

五、关于清退和调整

  “95120”等特殊服务号码问题2003年非典期间,信息产业部与卫生部于4月25日共同发出《关于启用全国统一非典型肺炎防治电话号码“95120”的通知》(信部联电〔2003〕177号),在全国开通了“95120”热线电话。现决定,“12320”号码启用开通后,原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咨询服务的“95120”号码将逐步清退,对应服务调整到“12320”号码中,“95120”号码清退时限为2005年12月31日,届时“95120”将关闭并停止使用。同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现有用于开展公共卫生公益服务的号码也将逐步清退,对应服务调整到“12320”号码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时做好清退和调整工作,保证相关公共卫生公益服务的平稳过渡。

六、原则与要求

  “12320”电信网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号码资源管理的规定,严格禁止擅自转让、出租“12320”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的公益服务性质。拨打该号码时,收费标准按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卫生部全国公共卫生公益服务 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2.《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修订稿)》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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