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纪30年代,呼叫中心(Call Center)的概念就已经产生。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随着CTI技术的应用,呼叫中心应用日渐普及,且目前已经发展到第五代新技术的运用,并伴随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展更新。
有鉴于此,本文致力于从法教义学的维度对《通知》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法教义学是指,从现行中国法的法秩序以及法律规定出发,开展体系化、系统化的解释工作,发现《通知》与现行法秩序相冲突的地方,并提出解决冲突之处的策略和潮流接轨问题。申言之,本文具体分析新形势下呼叫中心的准入要求、接入的经营管理问题、违规处罚问题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以抛砖引玉,为理解与完善《通知》提供参考文本。
此次通知的出台,针对新情况新形势下对码号资源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范,并明确要求,“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原则上只开通呼入功能”,对呼出功能明确进行了限制,“对确需开通呼出功能的,企业须提交不违规呼出承诺书”;以及要求电信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及承诺在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上注明码号的呼入呼出功能。
同时,明确要求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在开通业务前,须按规定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备案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相关信息。备案信息包括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用途、呼入呼出开通情况等并对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备案要求进行了严格要求。通知还要求码号资源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以及更改,否则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通知》的以上要求,在源头上对呼叫中心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行政审批增加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尤其对呼叫中心“呼出”功能的监管及限制达到了最严格的地步。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澄清以及《通知》的规定,该“呼出”功能的禁止要求,不仅仅针对未来新申请呼叫中心经营者而言,亦是针对已经取得呼叫中心经营资质并正在经营的企业,迫使呼叫中心行业及时进行自查并进行大范围的业务调整与整改。
提出了更高的准入要求
《通知》在第一条规定了,呼叫中心在准入方面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监管要求,例如明确了经营呼叫中心业务,除按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外,还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在许可受理审批过程中,对申请者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申请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明确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以接受用户主动呼入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确有需要的,通过合同、协议约定等方式,经用户同意后,方可提供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等电话呼出服务,明令禁止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对于确属呼叫中心业务的,企业须提交骚扰电话禁呼承诺书。
但《通知》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对呼叫中心的“呼出功能”采取一刀切的准入管理标准,仅对“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的呼出形式提供承诺式准入要求;同时对“骚扰电话”的定义及界定不明。这样虽对“骚扰电话”的未来治理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对很对以按照市场规律出现的部分专业且合规的商业电话营销带来了致命的打击,无疑扼住了业已存在的以经营专业商业电话营销的呼叫中心企业以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脖颈,在当前疫情之下本身即举步维艰的部分以此为生的企业和从业者来说更是雪上添霜。
接入的经营管理问题
此外,《通知》对仅向客户提供呼叫中心系统和座席出租服务的,明确界定了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并对仅向自有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仅提供话务员等人力外包服务,不组建呼叫中心系统;以及仅提供代为建设呼叫中心系统等技术服务的三种类型企业明确界定为不属于呼叫中心经营企业,无需申请经营许可。
以上违规处罚规定,相对来说,相关的违规处罚措施依然是在行政管理的层面进行规制。但毋庸置疑,对于相关的呼叫中心经营者来说,从源头上控制其对相关资源的使用对其个体的发展可能带来的是致命的打击。
在新的规则形式和市场状态下,尤其是当前对电话商业营销有着强烈依赖的行业或企业,如2018年专项监管方案中强调的金融类、房地产类、医疗机构、保健食品、人力资源服务、旅游服务、中介服务等,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规范营销,特别是要做到在当前规则明令要求的“未经过客户同意,一律不得向其发起呼叫和电话营销”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开拓新的专业商业营销渠道,用一些其他方式部分替代或完全替代,完成营销升级,是相关经营者亟需考虑并需要切实解决的紧迫问题,监管变革也将迫使他们重新审视企业的营销体系,改变或减少企业对电话商业营销模式的依赖。
对电话骚扰进行立法打击保障百姓安宁生活有着切实的社会意义,但是对合规电话商业营销也“一刀切”式地纳入禁止范围,不免有点操之过急和管制粗糙。面对电话商业营销我们应当以规范立法的形式进行法律约束,如在发达国家如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陆续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电话营销规定》、《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案》、《电话消费者欺诈保护法案》等等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保护了电话营销的合规性和公民权利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保护市场与企业发展的活力。
操之过急地为达骚扰电话治理的结果,从资源管理的源头上扼住企业的喉管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发展的活力,对呼叫中心经营者企业仅给予个把月的反应和自纠时间,对于呼叫中心经营者以及其相关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的关联性及时处置是个巨大的挑战。
在此,《通知》明确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殊值肯定。特别地,它规定了“合法合规获取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业规范,并要求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关切,因此在作为信息密集型行业的呼叫中心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中明确要求注意保护用户的信息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呼叫中心行业获得长久生命的原动力。
其二,其并未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建立衔接机制。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单行法,但是个人信息保护并非无据可循。
以上法律所建立的相关法律规则远比《通知》所规定的综合全面,因此有进行借鉴的必要。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个人信息接触如此紧密的呼叫中心行业来说,规范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对治理骚扰电话问题也具有现实意义。
结语
只是,如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样,在电话商业营销在许多行业领域为企业提高销售效率、扩大销售金额,抢占市场份额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的时刻“一刀切”式地禁止呼叫中心经营者开展电话商业营销显得过于激进。
根据现代呼叫中心发展的现实形态,主要包含电话呼入型呼叫中心和电话呼出型呼叫中心两种类型,电话呼入型呼叫中心的特点是接听服务对象来电,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与支持,例如在高科技行业中的技术支持中心,保险行业中的电话理赔中心等;而电话呼出型呼叫中心一般说来,以从事市场营销和电话商业营销活动为主,也是企业的利润中心,这一类型的呼叫中心大多为房地产、金融产品、通信、快消品类、邮购、电视购物等企业所拥有。这些行业同时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也与基础的生活品质有着千丝万缕地联系,因此,专业合规地电话营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进一步加强对其法律规范还是一律禁止,也是值得慎重考虑的。
遗憾的是,《通知》具有效力位阶比较低的先天不足,主要借助资源管控抓住企业把柄难以让企业真正内心信服;疾风骤雨式地强力制裁措施也给相关企业现有业态及转型带来措手不及、给呼叫中心经营者及其上下游企业业已建立地商务状态带来轻微震荡和不稳定因素。